长沙医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6-18 11:34   7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办发〔202012 号)、《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2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优化我校学生的心理品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一条  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规划和组织协调。长沙医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专职老师,各二级学院成长辅导室心理专干,各二级学院专(兼)职辅导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统筹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隶属学生与就业工作处

第二条  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维护大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为宗旨,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测评心理健康状况,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负责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心理成长辅导室,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组长,是院心理健康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二级学院指定一名心理专干,在学工书记的领导下,负责与本院其他辅导员联系,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并与校心理中心沟通

第四条  各班级设立学生心理委员,负责搜集、上报班级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在学生公寓每间寝室选拔一名心理健康联络员,负责向班级心理委员及辅导员上报学生心理健康信息。

第五条  校心理中心为长沙医学院心理协会(以下简称心协)挂靠单位。心协由校团委管理,校心理中心指导,负责协助心理中心开展各项日常工作,策划、宣传组织大型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开展形式

第六条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课程建设,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公共必修课,并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内容纳入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新生适应性教育中。

第七条  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遵守行业伦理要求。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便利、及时、有效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第八条  科学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测试科学运用心理测试量表、心理测试软件,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加强学生心理跟踪辅导,并对心理测试结果做出科学评价和利用。各学院要积极配合心理中心开展全院性的新生心理普查和老生排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确定重点关注学生,做好学生心理回访工作。

第九条  建立动态心理危机预警库。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各学院周报、月报内容,各班辅导员上报情况等方式定期更新预警库学生的最新状态。

第十条  健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体系。加强生命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加强自杀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心理咨询热线、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学校师生提供紧急援助服务。通过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预警库开展回访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工作。

十一  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校刊、校报、橱窗、板报公众号等宣传媒介,通过各种形式班级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水准的学习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第十  学生工作干部、辅导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日常的教育与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和心理健康问题,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主动地与心理中心联系,以便心理中心提供必要的措施和帮助。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  努力建设一支专职教师为骨干、以兼职教师为补充,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

第十  严格把控心理咨询师的资格审查,心理中心授课教师和心理咨询师必须具有以下资格: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教师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承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心理咨询工作;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给予计算工作量专兼职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标准。根据《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21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不低于15/生的标准安排学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生人数以上年度年全日制学生数为准。

第十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1.日常工作。主要用于心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心理成长辅导室与心理协会开展心理工作的办公及专业设备购置、宣传、组织、评审和奖励等。

2.环境建设。主要用于心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心理成长辅导室环境升级改造,心理咨询设备添置,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网络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3.师资培训交流。主要用于心理中心专兼职教师、各二级学院心理专干及辅导员等作为提高专业技能,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心理健康主题交流会议或培训活动的评审费、案例督导费、会议费、讲座费、资料费及差旅费等。

4.报刊文印。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报刊订阅、图书购置、资料印制邮寄等。

5.学术研究。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相关科研立项、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等。

6.工作酬金。主要用于专兼职教师开展危机干预、团体辅导、讲座和心理咨询等发生的费用。校外专家及校内外兼职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费用,工作酬金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八  审批流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及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心理中心或二级学院成长辅导室凭工作方案和开支票据,经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和校领导审核报账。

十九  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开展与心理健康教育无关的活动。

二十  绩效评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经费总体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价小组督查。由学校审计牵头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分别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三个指标选择进行审核和分析,现场调查,开展分析评价,撰写并报送评价报告。

 附则

  本条例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心理中心负责解释。